
一、发包要求
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选择工程总承包的发包阶段。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其中,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计价方式
1.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根据发包阶段及发包内容和范围,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
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按照投资估算中与发包内容和范围相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2)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按照设计概算中与发包内容和范围相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2.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发承包时无法确定的部分以单价、暂估价单 独列项。单价部分、暂估价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计量、计价规则。单价 与暂估价部分总金额占比不宜超过工程费的30%。总价部分可以以规模、功能单位或 者“项”作为计量单位。
三、计价风险
1.发包人应当根据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风险分担的原 则,在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
2)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
3)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发生变更的;
4)勘察未发现的异常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的;
5)不可抗力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异常事项。
2.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工程保险的方式,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四、费用项目组成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由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组成。
2.工程费包括: 1)建筑安装工程费; 2)设备购置费。
3.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1)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含装配式等各专业深化设计费);2)BIM技术服务费;3)工程总承包管理费;4)工程保险费;5)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6)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7)系统集成费;8)其他。
五、招标控制价与工期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控制价确定后,开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相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项目招标前,招标控制价须经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
2.招标控制价的各项费用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工程费:
a.建筑安装工程费(总价部分和单价部分):依据现行计价办法(含消耗量标准)、工程造价指标或参考类似项目指标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取;总价部分、单价部分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冬雨季施工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税金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b.设备购置费:按市场询价计取。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a.设计费: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计费标准及规定计算;
b.BIM技术服务费: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计费标准及规定计算;
c.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计列。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和协调,或者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d.工程保险费:具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险种、保额、保费等;
e.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系统集成费、其他: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计费标准及规定计算。
3)暂列金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工程费与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之和 5%~10%计算。
六、投标控制价与工期
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应依法否决其投标。
七、工程价款
1.实行招标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标的、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
1)工程费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金额,结算与支付方式;
2)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要求、支付和抵扣方式;
4)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及支付;
5)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
6)竣工结算的计量、计价及支付;
7)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或数额、预留方式及缺陷责任期;
8)工期和进度要求;
9)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
10)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11)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八、合同价款
下列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工期:
1.法律法规变化;
2.设计优化与工程变更;
3.市场价格变化;
4.暂估价;
5.不可抗力;
6.工期提前、延误;
7.计日工;
8.工程签证;
9.索赔;
10.暂列金额;
11.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九、预付款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预付。
十、过程结算与支付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过程结算与支付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1.总价部分:按照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依据进度计划完成的里程碑节点或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结算与支付;
2.单价部分、暂估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根据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结算与支付;
3.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里程碑节点进行支付,具体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十一、竣工结算与支付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可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并附证明文件:
1)截止工程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的合同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确认工期提前或工期延期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3)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应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工程签证、索赔等应增加或减少的任何其他款项;
5)其他主张及说明。
2.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总金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如采用质量保证金形式);
4)应支付的竣工结算付款金额。
十二、质量保证金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方式包括:
1)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4)工程质量保险;
5)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
十三、EPC项目管理平台
EPC项目管理平台借助互联网、云计算、BIM等技术,基于自主研发的BOS平台,构建EPC项目管理系统,打造以项目为中心的移动管理平台。
EPC项目管理平台在业务应用方面,覆盖设计、资料、质量、进度、合同、费用、安全、文档等全过程管理,优化业务应用模式,实现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向集成、共享、协同转变;在信息平台方面,构建柔性灵活、快速开发的信息基础平台,加强移动终端开发,支持工程项目管理需求,扩展公司信息管理能力。

平台功能模块
EPC项目管理平台的功能可以概况为:一个平台,三大层次、十二大模块。

平台详情: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平台